财务杠杆效应
1.财务杠杆的含义
财务杠杆是指由于固定性资本成本的存在而使得企业的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率大于息税前利润变动率的现象。财务杠杆反映了权益资本报酬的波动性,用以评价企业的财务风险。
2.财务杠杆的衡量
对财务杠杆效应程度的测量指标是财务杠杆系数。财务杠杆系数是指普通股收益的变动率相当于息税前利润变动率的倍数。
理论计算公式为:
财务杠杆系数(DFL)=普通股每股利润变动率/息税前利润变动率=
在不存在优先股股息的情况下,上式经整理,财务杠杆系数的计算的简化公式为:
DFL = 基期息税前利润/基期税前利润 = EBIT0/( EBIT0 − I )
如果企业既存在固定利息的债务,也存在固定股息优先股的情况下,上式经整理,财务杠杆系数的计算的简化公式为:
DFL = EBIT0 /{EBIT0− I − 【Dp /(1 − T)】}
假设:某公司财务杠杆系数为 2,目前每股收益为 5 元,预计息税前利润增长率 10%,计算每股收益增长率及预计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增长率=10%×2=20%,预计每股收益=5×(1+20%)=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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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主体适用范围
①所有的企业法人
②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
③个人独资企业
④合伙企业
⑤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全年白姐正版先锋诗_正版马会免费资料大全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二、地域适用范围
当然适用于中国境内;并且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没有辛勤的汗水,就没有成功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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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行政关系,劳动关系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受《合同法》调整的有( )。
A.老张和老李订立的房屋租赁协议
B.老王和老丁订立的收养协议
C.老辛和老袁订立的离婚协议
D.老赵和老孙订立的代持协议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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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主观上产生了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2)受欺诈
(3)受胁迫
(4)显失公平
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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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按诚信原则处理。
2.法律后果
(1)受害方享有撤销权:受害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可诉请撤销。说明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提起诉讼或仲裁),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判决。
(2)被撤销之前有效,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3)被撤销:后果与无效行为完全相同。
(4)撤销权有存续时间,消灭撤销权情形
①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
②重大误解知道应当知道之日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没有行使
④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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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①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相关规定:
当期增加的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当期不提折旧,当期减少的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当期照提折旧;
当期增加的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当期即开始摊销,当期减少的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当期停止摊销。
②与已出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一样,即均属于工业企业的副业,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折旧、摊销、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相关的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③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A.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房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地产)
B.取得的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C.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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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
这个制度是一个三角关系,主要有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受让人,这样说有些抽象,我们来点代入感,A欠B5000元钱,A仅有的资产就剩下了一辆摩托车,A为了逃避债务,将摩托车赠送给了老王。到这里我们停一下,上面其实单独来看有两个法律关系,B与A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A与老王之间的财产赠与法律关系,分别来看,这两个法律关系除了一方都是A外,并没有任何交集,但是合在一起,因为A的无偿赠与行为,将损害B债权的实现,民法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故赋予B撤销权,从而B有权撤销A与老王之间的赠与合同。
我们知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限制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约束力,但在这里却是个例外,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因此,要实现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严格控制其构成要件。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在上面那个例子中,B以自己的名义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无需以A的名义撤销。
2.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不得是非法债权,例如,赌债。
(2)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例如,债权不能经过诉讼时效期间。
(3)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成立于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之前,举例说明一下,上例中,B对A享有的这5000元钱债权,必须成立于A将摩托车赠与老王之前,因为该制度的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该减少的给你拿回来),而不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所以对于债权成立之前的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债权人无权撤销。
(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无需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关于相关处分行为参见2018年CPA经济法教材第87页,这里不在赘述。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对于受让人知情的问题:
(1)对于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如:无偿赠与),无论受让人是否知情(即是否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均可撤销。
(2)对于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如:买卖),则要求受让人知情,即知道其与债务人的行为将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才能撤销。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1)A欠B100万元钱,A银行账户上仍有300万元,随后,A将其价值500万的宾利轿车赠送给了隔壁老王(有钱任性),请问B可以撤销该行为吗?
(2)A欠B100万元,A持有某公司价值1000万的股票,随后,A将其价值600万的法拉利跑车赠送给了隔壁老王(有钱任性),此时A的资产还有1000万的股票,又过了一段时间,因为股市狂跌,导致A价值1000万的股票贬值为40万,致使无力偿还对B的100万元借款本息,请问B可以撤销A对老王的无偿赠与吗?
答案是B均不享有撤销权。我们来分析一下:
在例(1)中,即使A将价值500万元的资产无偿赠与给了老王,但是,赠与过后,A的责任财产仍有300万,足以偿还B的100万元,因此,该无偿赠与行为并没有损害B的债权。
同理,在例(2)中,A无偿赠与老王资产后,A仍有1000万元的股票资产,但是由于股市狂跌,导致其无法偿还B的100元债务,说白了,A的无偿赠与行为,并没有直接损害B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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